本文目錄
-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幾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
- 旅行社取得許可證幾年可申請出境?
- 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有效期多久?
- 經營許可證滿幾年可申請境外?
- 旅游業需要辦理哪些經營許可資質?
- 1990年旅行社管理條例時間?
- 違反旅游規定要多久才能重新辦理?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幾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
旅行社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法人代表基本信息,場所租賃合同到文旅部門辦理旅行社旅游許可證,旅行社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必須有境外旅游的內容,在取得經營許可證后十年可以申請境外旅游,并到境外旅游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取得備案許可!
旅行社取得許可證幾年可申請出境?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幾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證滿2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業務。
首先,旅行社想要經營出境業務,就必須先在國內經營旅游業滿2年,且2年還不得有任何違規記錄。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八條規定,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其次,經營旅行社應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然后攜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其他材料到工商管理辦理登記。旅行社通過工商登記后,就可以開始營業了。
最后,出境旅游業務必須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申請通過后就可以開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有效期多久?
旅行社經理資格證屬于行業崗位準入證書,一旦取得資格就是終生有效,除非違反法規被取消資格!
目前國家旅游局已經取消“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這項行政許可,就是國家文旅部不再發放《旅行社總經理資格證書》。設立旅行社時,也不再要求必須具備持經理證的經營管理人員。取而代之的是“旅行社經理崗位培訓”,每年根據國家局要求,由各省旅游局組織培訓,培訓結束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發放《旅行社經理培訓證書》。旅行社經理資格證已被取消。
經營許可證滿幾年可申請境外?
兩年
經營許可證申請境外一般是指旅行社。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
首先,旅行社想要經營出境業務,就必須先在國內經營旅游業滿2年,且2年還不得有任何違規記錄。
其次,經營旅行社應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然后攜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其他材料到工商管理辦理登記。
旅游業需要辦理哪些經營許可資質?
申請條件: 有實際經營場所并具備相應的辦公設施 至少配備3名以上導游人員 注冊資金滿足30萬元 營業場所面積不小于60平米 出資人必須是境內自然人 申請需要哪些資料 企業營業執照 法人身份證明 導游人員資格信息 企業章程 營業場所產權或者使用證明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及回單 辦理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的流程:
1、網上名稱審核登記核準;
2、準備實際的場地證明和租賃合同(場地要求50平方米以上,且是辦公或者工業用地,并且設施設備、消防、衛生等都要滿足旅游局的要求);
3、申報辦理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公司名稱一般是:上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4、申請人向國家旅游局提交申請材料,旅行社管理處核準后確定是否受理,等待審核;
5、旅游局核準后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辦理旅行社需要的時間: 1、名稱核準1-2個工作日; 2、執照審批5-7個工作日; 3、地址審查5個工作日左右; 4、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時間20個工作日左右; 5、印鑒章備案登記1個工作日;
1990年旅行社管理條例時間?
《旅行社條例》已經2009年1月21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反旅游規定要多久才能重新辦理?
吊銷導游證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請。
根據《旅游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出現“不合理低價”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旅行社將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處以罰款。
對“欺騙、強制旅游購物”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除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相應處罰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關責任人、導游、領隊、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都將被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向社會公布。
此外,出現“欺騙、強制旅游購物”違法行為后,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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