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公司因欠款或其他債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但其賬戶中沒有可用資金,此時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措施:
1. 查找其他財產:法院可以調查公司的其他財產,包括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股權、知識產權等。如果發現有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可以依法予以扣押、凍結和變賣。
2. 調查第三方:法院可以向公司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了解公司應收賬款或其他應得的收入,必要時可以直接從第三方處扣劃款項。
3. 限制高消費: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等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禁止其乘坐飛機、高鐵,以及限制入住高檔酒店、消費高檔娛樂等。
4. 納入失信名單:將公司和其主要負責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會對公司和個人的信用產生嚴重影響,一定程度上促使其履行債務。
5. 罰款、拘留: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拒絕履行執行義務,法院可以進行罰款和拘留。
6. 破產申請:如果公司確實無力清償債務,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公司的破產清算,通過破產程序依法分配公司的剩余財產。
采取上述措施時,需要注意證據的搜集和保存,確保每一步都依法進行。如果債務人仍不履行義務,可以不斷申請法院采取進一步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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